(2015)无民一初字第02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肖吕珍与张爱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吕珍,张爱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2269-1号原告:肖吕珍,女,住无为县。被告:张爱兵,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吕珍与被告张爱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吕珍为了防止被告张爱兵转移财产,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对被告的银行存款6.5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吕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爱兵的银行存款6.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