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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商初字第0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江苏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商初字第00163-2号原告江苏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关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昌勇,该公司职员。被告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浙江和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合计1168元,由原告江苏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美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