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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韩守让,河南新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刘家坤,新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守让,被上诉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家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张某甲与黄某于2008年办理结婚典礼。××××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黄某便回娘家居住。约从2014年7月份,双方开始分居。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从2014年7月份,张某甲不再给付孩子生活费。另查明:海信32寸液晶电视、八条被子(均在张某甲处)系黄某婚前财产;共同财产:车牌号为豫G×××××(车架号为LSGJL54MXCY359095)雪佛兰爱唯欧小型轿车一辆(现在双方均同意的第三方处存放),车辆所有人于2015年1月16日变更登记为张军明,其本人已为该车辆投保。原审法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要件。张某甲与黄某自2014年7月份开始分居。现张某甲起诉,要求与黃振伟离婚,黃振伟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同意离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原审法院认为,张某甲与黄某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因婚生女张某乙一直以来随母亲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不利,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张某乙由黃振伟直接抚养更为合适。张某甲应当支付抚养费,原审法院酌定400元/月。关于探望权,张某甲可以随时探望,黃振伟方应予以配合协助。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中,黄某婚前财产归其所有,婚后共同财产车牌号豫G×××××雪佛兰爱唯欧小型轿车双方平均分割,考虑到该财产的特性(不可物理分割),分得该车辆的一方应当按照双方认可的车辆价值(五万元)给另一方支付金钱。现该车位于第三方处,出于考虑孩子生活方便等各方面的因素,原审法院认为将该车辆交由黄某更为合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准许张某甲与黄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乙由黄某直接抚养,张某甲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支付方式:每年支付一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4年7月份至2015年7月份一年的抚养费,下年的相同期间支付第二年的抚养费,依次类推,直至张某乙年满18周岁为止;三、张某甲有权随时探望孩子,黄某应予协助、配合。四、双方共同财产:车牌号为豫G×××××(车架号为LSGJL54MXCY359095)雪佛兰爱唯欧小型轿车归黄某所有,黄某于判决生效一个月内支付给张某甲2.5万元;黄某婚前财产海信32寸液晶电视、八条被子归其所有;五、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甲承担150元,黄某承担150元。张某甲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案涉豫G×××××雪佛兰爱唯欧小型轿车系上诉人父亲张荣喜借张军明6万元购买,由于上诉人父母年迈,且不会开车,为方便日后车辆维修保养才将该车登记在上诉人名下,并非赠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将该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错误。2、原审对上诉人庭后提交材料不予认定,程序违法。综上,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黄某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黄某提交证据一组:1、李树宾购车垫款证明及交款收据各一份;2、张某甲信用卡支付证明及存根各一份;3、张某甲购车交款收据一份;4、张某甲购车交费时照片4张。以上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系张某甲与黄某婚后共同财产。张某甲的质证意见为,垫款证明认可,但钱已还过了。张某甲的签字可能是本人所签,但上面卡号看不清,无法确定其真实性。购车交款收据都是真实的。但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张某甲对黄某主张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且案涉车辆已变更登记为张军明所有,故本院对黄某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应否离婚的主要标准。本案中张某甲与黄某由于婚后未能建立良好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现双方对案涉豫G×××××雪佛兰爱唯欧小型轿车权属存在争议,因该车辆现已变更登记为张军明,可能涉及他人权益,原审将案涉车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双方就案涉车辆可另案主张权利。张某甲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原审中张某甲庭后提交的证据系逾期举证,原审不予认定并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原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但所作判决部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二、变更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黄某的婚前财产海信32寸液晶电视、八条被子归黄某所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荣军审判员  孙莉环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