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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执字第0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口市新嘉建筑工程公司与张蕾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新嘉建筑工程公司,张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龙执字第00133-1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新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顺,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09)龙新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蕾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129959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绍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