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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戴凤香与戴财娣、沈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凤香,戴财娣,沈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347号原告:戴凤香,退休职工。被告:戴财娣,农民。被告:沈旭华,农民。原告戴凤香与被告戴财娣、沈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凤香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凤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符合本院免收诉讼费的相关规定,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 林人民陪审员  陆海滨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陆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