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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义宽与被执行人张永存、郑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义宽,张永存,郑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陆义宽,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张永存,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冬梅,女,汉族,护士。申请执行人陆义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洋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永存、郑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标的4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