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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林某甲,男,汉族,古田县人,务农,住古田县。被告:陈某,女,汉族,古田县人,无业,住古田县。原告林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文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甲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林某乙,现年XX周岁。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由于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名义已经名存实亡,继续维持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意义。依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林某乙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一年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浓厚。原告诉称的“双方婚前认识较少,婚后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与事实不符。”原告因有婚外情导致夫妻双方有所争执。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乙。围绕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争议的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本院查明、分析并认定如下:原告林某甲认为,其与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向本院提交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以及结婚登记的时间;2、户口本,证明被告及婚生子的户籍情况。被告陈某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其与原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真实客观,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向本院诉请离婚,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属举证不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文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枫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