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柏万与冯德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柏万,冯德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06号原告:赵柏万。被告:冯德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柏万诉被告冯德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柏万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 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