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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柏万与冯德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柏万,冯德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06号原告:赵柏万。被告:冯德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柏万诉被告冯德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柏万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 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