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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启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启常,张永四,董金,董艳玲,李波,邱贻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董启常,男,生于1978年10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永四,男,生于1978年7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吕家村。被执行人董金,男,生于1987年11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董艳玲,女,生于1984年3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波,男,生于1980年6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邱贻哲,男,生于1986年9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启常、张永四、董金、董艳玲、李波、邱贻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董启常、张永四、董金、董艳玲、李波、邱贻哲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商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