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彪与被告尹益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彪,尹益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757号原告谢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辉,男,汉族,邵阳人,系谢彪之子。被告尹益鸿,男,汉族,邵阳人。原告谢彪与被告尹益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铁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海波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谢彪及其代理人谢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益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彪诉称:被告尹益鸿于2012年11月5日从原告谢彪处借走人民币共计200,000元整,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尹益鸿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被告尹益鸿向原告谢彪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谢彪现金计币:贰拾万元整是实,利息按月息叁分计算,每月利息币:陆仟元整,借款人:尹益鸿,2012年11月5号,2013年11月5号归还。”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8149”的账户向被告尹益鸿在该行尾号为“0319”的账户转账200,000元。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2,000元。2013年11月5日,借款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果,故酿成本案。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尹益鸿向原告谢彪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对借款负有偿还义务。原、被告对该笔借款约定了期限,该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据中约定借款月息三分,即每月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6,000元,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年利率的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请求支付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已经支付原告2个月的利息12,000元,故原告剩余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14年1月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益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谢彪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24%的年利率自2014年1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尹益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铁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