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军与仲永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仲永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王军,男,回族,1967年6月出生于新疆,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委托代理人王林,男,回族,1972年1月出生于新疆,农民,现住新疆。被告仲永石,男,回族,农民,现住新疆,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仲永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王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舒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