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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706号原告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福红路58号3栋1单元13-1号,组织机构代码:09123851-5。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某,重庆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某,重庆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海峡路321号负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6358858-9。法定代表人彭龙。原告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某、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诉称: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长期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达成印刷用纸的采购协议,由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向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供应印刷用纸,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验收货物后在送货单上对型号、数量及金额进行签字确认。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在每月月底对当月采购的货物进行结算付款。2014年3月至5月期间,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向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累计供应价值47862.62元印刷用纸,扣除印刷费用4965元后,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仅向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元,尚欠货款38897.6元未付。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2013年6月23日向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发出《询证函》,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对拖欠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货款的事实及金额均没有异议,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龙分别于2014年6月6日,2014年6月23日在《询证函》上签字确认。至今,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仍未付款。现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诉来院,请求判令: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立即向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所欠货款38897.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8897.6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未出庭,未答辩。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举证如下:证据1、送货单(12张、复印件)、结算单(1页、复印件),拟证明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向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5月29日累计供货47862.62元,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向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元的事实。证据2、2014年6月6日、2014年6月23日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龙签字确认的《询证函》两份,拟证明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确认尚欠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货款总计38897.6元,并承诺于2014年7月30日之前付清所有货款的事实。认证意见: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举示的证据2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举示的证据2虽系复印件,但是证据1中的送货单、结算单与证据2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往来。2014年3月至5月期间,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向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累计供应价值47862.62元印刷用纸。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仅向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元,扣除印刷费用4965元后,尚欠货款38897.6元未付。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3日向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发出《询证函》,主要内容为:截止2014年6月23日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仍欠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38897.6元货款未付,请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24日前,将此函核实签章后回复为盼;请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2014年3月和4月的未付款项;请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30日前,付清2014年5月的未付款项。2014年6月23日,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龙在《询证函》上签字确认。至今,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仍未向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本院认为,关于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有送货单、结算单、《征询函》为证,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向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应向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14年6月23日,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龙在《询证函》上签字确认在2014年7月30日前支付所欠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未付款项38897.6元。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至今尚欠38897.6元货款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请求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38897.6元,本院予以支持。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另请求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8897.6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计算标准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897.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8897.6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52元,由被告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垫付,重庆正昇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重庆圣洁纸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王童川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