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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民二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波与张兆根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淮北市太阳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兆根,周莉鑫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二初字第00265号原告:李波,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小辛集乡。委托代理人:郭晓冬,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太阳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濉溪县北善镇。法定代表人:周莉鑫,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兆根,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被告:周莉鑫,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五河县头铺镇。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建民,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与被告张兆根、周莉鑫、淮北市太阳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放弃诉讼处理。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