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梁雪峰申请执行杜瑞坤、安阳市珂瑞来贸易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中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梁雪峰,男。被执行人杜瑞坤,男。被执行人安阳市珂瑞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西郊乡计生服务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王银海,职务该公司经理。关于梁雪峰申请执行杜瑞坤、安阳市珂瑞来贸易有限公司一案,因被执行人在判决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雪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执行人梁雪峰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杜瑞坤个人名下位于殷都区铁西路街道办事处中州路金色嘉园七号楼三单元三层东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安阳市殷都区字第私173000807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杜瑞坤个人名下位于殷都区铁西路街道办事处中州路金色嘉园七号楼三单元三层东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安阳市殷都区字第私173000807X号);二、被执行人杜瑞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杜瑞坤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杜瑞坤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杜瑞坤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四、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梁雪峰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杜瑞坤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宗堂审判员 张 屹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