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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春霞与刘以东、杨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霞,刘以东,杨兵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629号原告王春霞,委托代理人许昌,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叔珍,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以东。被告杨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霞与被告刘以东、杨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郏献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苏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