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法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孙佩竹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孙佩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孙佩竹,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5421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孙佩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佩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佩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佩竹购买的,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号,项目名称:中信城住宅六期(****),******号房,丘(地)号:******,房号:***,合同编号:******,建筑面积:144.87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二、将被执行人孙佩竹购买的,吉林省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长春市东环城路****号,项目名称:吉林省正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号房,丘(地)号:******,房号:***,合同编号:******,建筑面积:124.07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轮候)。三、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