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上海迎鑫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迎鑫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润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802号原告上海迎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三路56号4楼-A。法定代表人陈文生,总经理。被告江苏润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亭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秦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迎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迎鑫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迎鑫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迎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上海迎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