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3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秀凤、李洪高等与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凤,李洪高,李洪青,李洪梅,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3652号原告陈秀凤(系死者李兆柱之妻),无固定职业。原告李洪高(系死者李兆柱之长子),建筑工人。原告李洪青(系死者李兆柱之次子),建筑工人。原告李洪梅(系死者李兆柱之女),日升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长斌,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盐城市剧场路**号。法定代表人单际平,院长。委托代理人潘玉梅,医务科长。委托代理人蔡胜华,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陈秀凤、李洪高、李洪青、李洪梅与被告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原告陈秀凤、李洪高、李洪青、李洪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秀凤、李洪高、李洪青、李洪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凤、李洪高、李洪青、李洪梅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蒋维忠审 判 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