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25号申请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丁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某某向本院交付执行款50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 帅代理审判员 张春友代理审判员 潘桂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