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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25号申请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丁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某某向本院交付执行款50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 帅代理审判员  张春友代理审判员  潘桂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