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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牛嫩喜诉被告王增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嫩喜,王增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39号原告牛嫩喜,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马新民,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原告的丈夫。委托代理人彭俊霞,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增现,男,1955年10月12日,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嫩喜诉被告王增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增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嫩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