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牛嫩喜诉被告王增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嫩喜,王增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39号原告牛嫩喜,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马新民,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原告的丈夫。委托代理人彭俊霞,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增现,男,1955年10月12日,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嫩喜诉被告王增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增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嫩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