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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3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与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335号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代表人:张水金。委托代理人:戚国圭。被告: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国锋。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诉被告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