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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王言杰与薄品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言杰,薄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55号申请人王言杰,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薄品文,男,汉族,住沭阳县。申请人王言杰与被申请人薄品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薄品文驾驶的苏G×××××、苏C×××××号挂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薄品文驾驶的苏G×××××、苏C×××××号挂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放行、转让、抵押、损毁等。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玉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哲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