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小雄与被执行人张钊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瑞智,闫小雄,张钊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闫瑞智,男,汉族,农民。已于2014年3月10日死亡。申请执行人闫小雄,男,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闫瑞智之子。被执行人张钊瑜,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洋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钊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标的12446.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天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