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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小卫与张金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卫,张金柱,贾玉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97号原告冯小卫,男,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学斌,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柱,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霍文继,武陟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玉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卫与被告张金柱、贾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冯小卫负担。审 判 长  吴明慧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人民陪审员  刘文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文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