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王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517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国发中心A座8楼。法定代表人丁彬,经理。被告王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王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代付被告的保险赔偿款人民币4120元,被告未付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两被告的住所地及保险标的物均在山东省临沂地区,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凤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月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