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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江与任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220号申请执行人刘江,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任伟,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任伟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江借款本金6.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由被执行人任伟负担案件受理费2230元及申请执行费20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