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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包振久与董佳旺、方宝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振久,董佳旺,方宝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包振久,农民。被执行人董佳旺,农民。被执行人方宝艳,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35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董佳旺、方宝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董佳旺名下座落于玉田县玉田镇帅府盛典小区C17楼04-502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宝江审判员  樊广全审判员  尹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