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包振久与董佳旺、方宝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振久,董佳旺,方宝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包振久,农民。被执行人董佳旺,农民。被执行人方宝艳,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35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董佳旺、方宝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董佳旺名下座落于玉田县玉田镇帅府盛典小区C17楼04-502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宝江审判员 樊广全审判员 尹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