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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289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建海、人民陪审员刘红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顾,还参与赌博,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吵架。2013年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后原告撤诉。此后被告虽回家几次,但双方互不��睬。现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个人的日用品归个人;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月16日登记结婚,1994年10月24日生育女儿王某丙,1997年2月18日生育儿子王某丁。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曾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2013年原告曾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同年6月24日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2013)灞民初字第02157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后,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原、被告目前的婚姻状况尚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之诉讼请求。寄希望日后原、被告双方以诚相待、相互体谅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通过共同努力,构建和睦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刘红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