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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上海甲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甲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1幢5766室。负责人陈明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甲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经济园华腾路4号1003室。法定代表人XX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建和,上海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甲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维固公司在原审答辩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维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云桥路848号1号楼7层,属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甲冠公司诉状所述,本案系甲冠公司从维固公司承包位于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与环城北路宿迁恒大华府商品房加固工程所产生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故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维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维固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因劳务分包产生的纠纷,并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或涉不动产纠纷,不能适用不动产纠纷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根据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律规定,维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云桥路848号1号楼7层,属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甲冠公司原审诉称、威固公司上诉诉称,本案应系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类型之一,故合同履行地法院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享有管辖权。鉴于甲冠公司为维固公司提供劳务的处所位于宿迁市宿城区,宿迁市宿城区即为该劳务合同的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维固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倩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