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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程峰、张秀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程峰,张秀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5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210号。负责人邓纯,行长。被告程峰。被告张秀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被告程峰、张秀花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