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程峰、张秀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程峰,张秀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5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210号。负责人邓纯,行长。被告程峰。被告张秀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被告程峰、张秀花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