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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金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一初字第02625号原告:金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诗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