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金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一初字第02625号原告:金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诗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