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诉刘书仪杨昌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公司住址:麻江县杏山镇凤凰大道西侧十字交叉路口供电新大楼。负责人田维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伟。委托代理人兰方泉。被执行人刘书仪。执行人 杨昌学。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昌学原系麻江县贤昌镇人民政府干部,现已辞职外出,去向不明,经本院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四查”结果证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麻执字第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蒋兴琼审判员文恩才审判员蒙春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王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