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行初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卞昭鸿与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昭鸿,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172号原告卞昭鸿。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平湖路5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栋,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文正,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胡婧,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8月30日受理了原告的举报,被告经过调查,认为原告举报的事实不存在,被告于2010年10月19日结案。本院认为,原告现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卞昭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酒 源代理审判员  叶金馥人民陪审员  潘友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时振铎附0172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