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候忠山与全椒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忠山,全椒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椒城东花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候忠山,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柱。被执行人:滁州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政文。被执行人:全椒城东花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久春。本院受理的候忠山申请执行全椒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椒城东花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804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全劳人仲裁字2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瑜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代理审判员 杨少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