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曹菊妃与张佛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菊妃,张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曹菊妃,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张佛生,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申请执行人曹菊妃与被执行人张佛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民初字第5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菊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佛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张佛生没有房屋产权档案信息。经向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工商银行福清支行、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福清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佛生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张佛生没有车辆档案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佛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融民初字第5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施忠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倪荧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