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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富达氯乙烯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富达氯乙烯压缩机有限公司,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富达氯乙烯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培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振宇,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08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13703.5元及利息(含申请执行费18353.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永亮二〇一五年十��九日书记员  何亚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