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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3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邵贤豹、杨金革与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耿学连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邵贤豹,杨金革,耿学连,长丰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富邻广场科研2幢1610、1611室,办公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51号春晖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76904893-5。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武,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忠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贤豹,建筑工。委托代理人:黄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革,建筑工。委托代理人:黄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耿学连。原审被告:长丰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组织机构代码57043532-1。法定代表人:程曙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静。委托代理人:徐庆尧。上诉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贤豹、被上诉人杨金革、原审被告耿学连、原审被告长丰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关于邵贤豹、杨金革实际施工的案涉门窗安装工程系由耿学连代表四建公司分包,还是由耿学连代表耿建分包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164元,退回上诉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叶玉军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成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