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6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李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李某,陈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393号原告榆林市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陈某。被告李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李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李某、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原告榆林市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美云审 判 员 刘 晶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