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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8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819-1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暂时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