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8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819-1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暂时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