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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向普与宋汝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普,宋汝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刘向普。被告宋汝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普与被告宋汝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普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普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向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由原告刘向普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无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