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甘文清与周胜爱、朱翠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文清,周胜爱,朱翠英,颜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33-1号申请执行人:甘文清。被执行人:周胜爱。被执行人:朱翠英。第三人:颜从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周胜爱在邮政储蓄银行60×××35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434,608元。二、冻结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凃晓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