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鸡西龙唐供热有限公司与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龙唐供热有限公司,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99-2号申请执行人鸡西龙唐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福彬,男,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君,男。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键,男,董事长。鸡西龙唐供热有限公司与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700元,扣除执行费2286元,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2414元,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鸡西龙唐供热有限公司执行款1573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3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待冻结的银行帐户有资金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