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绍华与响水海龙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华,响水海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609号申请执行人王绍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单柏年,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响水海龙运输有限公司,住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灌南一路一号。法定代表人蒋红岗,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坚,该公司职工。原告王绍华诉被告响水海龙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响水海龙运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绍华租金并赔偿损失合计20万元,此款在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2万元,余款18万元在2016年2月28日前给清;上述款项如有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可按总标的额22万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响水海龙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绍华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响水海龙运输有限公司土地已被法院另案查封,现暂不合适财产可供执行,依法作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响水海龙运输有限公司土地已被法院另案查封,现暂不合适财产可供执行,依法作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绍华如发现被执行响水海龙运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