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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与广东深华国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广东深华国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52号原告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罗口顺钓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陶嘉莉。委托代理人冯华萍。被告广东深华国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一工业区岭北四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深华国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对该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准许原告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