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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韩振秋与韩兴运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振秋,韩兴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韩振秋。被执行人韩兴运。韩振秋持(2013)牧民一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来我院申请执行韩兴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路 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牛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