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天津大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温州海鑫隆海运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天津大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温州海鑫隆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大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显强。委托代理人:翟华。被执行人:温州海鑫隆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洪潮。天津大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温州海鑫隆海运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甬海法温权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大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31236.38元,未受偿368763.62元。现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1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胜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临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