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龙叶薇与唐青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叶薇,唐青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981号原告:龙叶薇,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周谧,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青枝,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叶薇诉被告唐青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叶薇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龙叶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叶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龙叶薇负担。审判员  许巧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