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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俞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年月日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俞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故缺席,也未提供延期开庭的正当理由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承担。审判员  张国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