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俞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年月日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俞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故缺席,也未提供延期开庭的正当理由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承担。审判员 张国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