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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7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625号原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四川某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某。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雷某某撤回对被告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