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任龙波与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孙朝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龙波,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孙朝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378号原告:任龙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苏耀琪,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范兴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传斌,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朝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龙波诉被告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孙朝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依二建公司申请追加孙朝发为本案被告。任龙波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30,减半收取10365元,由原告任龙波负担。审 判 长 张庆军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万钱荣 更多数据: